本报见习记者 王杰
28个社会团体为何被撤销?市民政局社团处处长谢俊利表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登记有“一地一名”的原则,“这些瘫痪社会团体的存在会影响到其他类似社会团体的发展。”此外,撤销这些社会团体只是一个执法过程,“我们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操作的,这些团体已经不合法了,就应该依法撤销。” 谢俊利表示,上述28家社团皆为“瘫痪”团体,“我们挨个打电话通知这些社团,但都没有回复,给他们邮寄相关文件也皆被退回。”同时,他强调,民政局社团处对于民间社团组织持较宽容态度,“若是我们还能联系到它,它还能整改,我们断然不会撤销它。” 据了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每年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此次撤销的社会团体,有的没有按规定参加年检,有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也有的不能按规定完成整改。其中一些社会团体已经名存实亡,无固定办公场所、无活动开展、无工作人员管理,已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条件。 记者查询获悉,2008年,市民政局曾撤销过42家社会团体。根据有关规定,这次被撤销的28家社会团体应自被撤销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进行清算事宜,并在清算完成后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上缴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银行账户注销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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