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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两月,夫妻闹掰争彩礼 |
双方争执不下,经法庭调解,女方退还部分彩礼 | |
- 2013年11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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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巨野11月18日讯(记者 李德领 通讯员 李龙 杜忠启) 巨野两青年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女方不再与男方一起生活,男方多次与女方协商未果后,向巨野县法院大义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后经法庭调解,事情得以解决。 2012年下半年,巨野县大义镇的王某经人介绍与同镇一女青年李某相识,后举行了订婚仪式,李某接受王某礼金30000元,另外又接受王某现金20000元嫁妆钱,今年5月1日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没多久,李某发现与王某性格不合,并在2013年7月回娘家居住。王某和家人多次到李某家协商未果。王某向巨野法院大义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退还彩礼款50000元。 大义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综合考虑事实情况,经大义法庭和双方所在的村委会调解员共同做工作,李某在结婚时陪嫁物品折款20000元归王某,再由李某返还王某彩礼钱15000元。 法庭工作人员说,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必须是经政府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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