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11月24日讯(记者 李军) 为进一步改善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聊城政府划定市城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 市城区东外环路以西、京九铁路以东、湖南路以北、济聊馆高速路以南的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97平方公里。 禁燃区内鲁西化工第一化肥厂、鲁西化工第四化肥厂、聊城昌润金热电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蓝天热电有限公司要于2015年12月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此之前,必须使用低硫煤,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必须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他单位和个人要与2013年12月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或太阳能、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任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东昌府区政府、环保、公安、住建、市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快天然气、集中供暖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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