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商家主动废除“最终解释权” |
遇到“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消费者可直接举报 | |
- 2013年1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11月26日讯(见习记者 万兵) 近日,济南某电影城宣布旧会员卡中“本卡最终解释权归××电影城”一条作废。记者调查发现,牢牢抓着“最终解释权”不放的商家仍不在少数,工商人员表示,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可直接向工商部门举报。 “旧卡‘使用须知’共有6条,其中第6条‘本卡最终解释权归××电影城’现在作废了,新卡里只保留了前5条。”电影城工作人员介绍,有观众曾提出,这条规定让人“咋听咋不舒服”,电影城方面也觉得这条规定有不妥之处,因此主动宣布作废。“这句话挺‘霸道’,还是删掉比较人性化。”工作人员表示。 记者调查发现,从大型超市、专卖店到餐饮店,凡是有会员卡的地方,“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并不稀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叫做‘格式条款’。”山东舜启律师事务所的孟宪强律师解释,“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孟宪强介绍,像“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这样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事实上,早在2011年,济南工商部门就公布了装修行业七大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其中之一就是装修公司在格式合同中往往规定,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部门也下达通知要求经营者删除这类规定。 “其实这种规定在实际应用中没有意义。”孟宪强表示,经营者“说了不算”,一旦产生纠纷,还得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办事。《合同法》第四十条也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不仅仅是“最终解释权”,孟宪强介绍,类似的隐性“霸王条款”其实还有很多,比如一些打折商品以“搞活动”为由“不退不换”或“一经售出,概不负责”之类的声明,都属于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付‘最终解释权’这种条款,消费者可以直接持卡到工商部门或拨打12315进行咨询、举报。”工商人员表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