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李先生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公司于2012年5月20日交房,后开发公司通知李先生收房。房屋验收时,李先生并未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便办理了交房手续,搬进该房居住。3个月后下雨频繁,李先生发现从外墙面开始向内渗水,两个卧室的墙面均已经浸透,墙面有大量的发霉痕迹。李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开发商认为房屋已经交付3个月之久,且交付时质量验收合格,其不应承担维修的义务。双方产生争议,问李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李先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难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依据该规定,如果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生活和居住,则李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需要结合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对你的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等因素确定。必要时可委托相关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如果出现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房屋质量问题,李先生要明确涉案房屋是否超出保修期,如果尚在保修期内可以直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复。如果已经超出保修期,则应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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