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审核制逐步 向注册制过渡 意见最大亮点在于“审核标准透明化”和“审核进度同步公开”,为注册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而是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 强化中介机构 责任理赔机制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等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在发行过程中的独立主体责任,规定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抑制高定价和 “圈钱”问题 本次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 市场自主判断 投资价值 改革后,监管部门和发审委只对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判断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改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新股发行的多少、快慢将更大程度由市场决定。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意见从多个方面制定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促进公平合理定价,限制发行人定高价,防止投资者报高价,抑制上市后盲目炒作新股。 允许存量发行 发行人首次发行新股,鼓励持股满3年的老股东部分转让所持老股,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老股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革。 网上申购 需持非限售股份 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鼓励二级市场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减少新股申购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重罚发行文件虚假记载 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发行人、中介机构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及相关法律文书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据新华社、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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