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2月3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李县社 巴光莲) 非法高利贷法律是否给予保护?近日,由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高某与东营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高利借贷纠纷案,经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为债务人免除了40余万元的“虚债”。 2011年3月,某公司向高某借款600万元,按月利率5.1分扣除当月利息后,该公司实际取得贷款569.4万元。7月该公司归还500万元之后,无力偿还剩余本金和高额利息。同时,公司还连续四个月向高某支付利息,每个月高达30.6万元,合计100余万元。 8月,因该公司无力偿还剩余本金和高额利息,双方重新签订了100万元的借款合同。10月份该公司的担保人偿还60万元本金及利息3万元。至此,借款方向高某支付的金额已约700万元。但从重新签订的合同表面看,该公司尚有40万元没有付清。 高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万元。法院判决高某胜诉。 检察机关接到该公司申诉后认为,重新签订的100万元借款合同中,此100万元实为非法高利贷借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应当无效,检察院遂提出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2011年3月该公司取得的贷款就是预先扣除了当月利息后的金额,也就是说,当时公司的实际借款数额就是569.4万元。但双方重新签订的100万元借款合同还是基于600万元签订的。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本案中,利率已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标准。 在法院再审过程中,高某撤回起诉。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准予撤诉。至此,这起非法高利贷借款诉讼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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