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3日热线消息(记者 赵磊 通讯员 陈晓鹏)陶某在无屠宰许可手续、未进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在家中私自屠宰生猪、病猪及病死猪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1万余元。 “起初,我们发现陶某在无屠宰许可手续和未进行检验检疫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进行销售。”办案民警说,警方将陶某依法传唤进行审查,并于当日立案。 然而,陶某并不仅仅是私自屠宰生猪,而且更是收购、屠宰、贩卖病猪及病死猪。在进一步审查之后,陶某供述,自2012年3月份以来,他在家中私自屠宰生猪、病猪、病死猪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1万余元。 据陶某供述,他曾经收购附近村民养殖的病死的猪。一次,陶某从沂源县龙王崖村一个老汉手里收了一头大约260斤的猪,按照平时收生猪的价格7元/斤,总共应该是1800多元。但是,老汉称这头猪吃了老鼠药,陶某就以1100元的低价格进行收购,从中牟取利润。 “其中一部分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销售给了寺头镇吕匣转盘西南角处的一个小超市负责人张某,销售金额7万余元,其余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则是销售给了附近的村民,病猪和病死猪销售到了沂源县。”办案民警说,他们也依法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处理。 12月3日,记者从临朐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陶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警方已经提请检察院批捕。民警提醒市民,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请及时与警方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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