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行业发展的突飞猛进,物业管理行业也迅速发展了起来。由于物业管理涉及每一位业主,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不少小区通过成立业委会的形式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近日,记者从滨州市房管局物业科了解到,做好物业管理工作需要大量的行政和社会力量,尤其是要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作用。 据了解,山东省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这也就意味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方面的三项职责:一是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二是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调解处理物业纠纷。 据工作人员介绍,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小区入住户数及入住比例符合业主大会成立规定条件时,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并应于三十日内,持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对于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后的物业管理,根据相关规定,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当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就目前物业管理的实际来看,要把物业管理工作做好,要将物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本报通讯员 吴玉春 魏洪健本报记者 阚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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