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不能“随地摆放” |
销售点距学校要百米开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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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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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陶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宣传活动。 本报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朱建英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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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12月16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孙明金) 春节临近,又到了烟花爆竹销售的高峰期。新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必须保持100米以上距离。 13日,牡丹区安监局召开烟花爆竹工作会议,2014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即将开始。根据规定,常年零售许可经营单位,先培训合格方可办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零售许可经营户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零售经营户销售地点由安监、公安、工商、行政执法、城区各乡镇办事处等部门协商确定。 据了解,新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了较大变动,对安全距离、营业场所、经营条件、监督管理、处罚标准等方面规定得更明确、更具体。 《办法》首次对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提出了要求,规定“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都要实行专店销售”;并对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有了精确的限制,要求必须保持100米以上,而原《办法》只是要求保持“安全距离”。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专柜经营就要求零售网点不得销售其他无关商品,不得自行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牡丹区安监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真正实现专店经营还有一些难度,很多零售网点除了卖烟花爆竹还会卖一些年货。 此外,牡丹区要求申请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主要负责人年龄要在60岁以下,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上年度有违反烟花爆竹销售管理规定行为的经营户不予审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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