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赵艳霞 胡科刚) 湖南一男子与尼日利亚一男子,以更改账号、邮箱的名义,两人合伙诈骗了日照某公司的客户130万元。法院近日以诈骗罪将湖南男子判刑并处罚金。 2011年7月,湖南省沅江市41岁的廖某在互联网上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尼日利亚籍男子弗兰克(另案处理)。期间,弗兰克提出由廖某使用虚假身份证在中国境内为其接收诈骗款,事成之后廖某可分得诈骗款的30%。 弗兰克和廖某在网上搜了一下相关公司的电子邮箱及其客户邮箱,锁定了日照某做铸铁管生意的公司。为骗取该公司及其客户香港泰科公司、台湾元钢公司的信任,两人使用更改后缀或部分字母顺序的方法注册了与上述三家公司所使用电子邮箱相类似的电子邮箱,告诉客户公司自己的邮箱号码变了,并分别给该三家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进行虚假的业务联系。 廖某为接收诈骗款,以接收货款为名取得了深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的接收汇款账户,并将接收汇款账户告诉弗兰克,后由弗兰克将该账户假称为日照某公司变更后的新账户,骗取日照公司的客户香港泰科公司、台湾元钢公司205975.30美元,折合人民币130万元。深圳某公司收到上述款后,按照廖某的要求,兑换成人民币后汇至其提供的账号中。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他人,分工配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廖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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