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骗取银行一分钱,依然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老外持假护照办银行卡获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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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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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梁作升 尼日利亚小伙来日照后,用假证件取款时被发现,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驱逐出境。 29岁的多纳(化名)是尼日利亚人,2008年3月27日入境我国,居住在广东省佛山市。多纳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1月26日,先后多次来到我省烟台市和日照市。多纳在日照没有稳定的工作,他有个朋友在日照非法洗钱,朋友便指使他去办理假银行卡,将钱从国外汇过来,多纳再去提取出来。 后来,多纳持伪造的国籍为冈比亚、姓名分别为“TOMAX ZINCO”和“MEISH CO”以及两本假护照,在某国有银行烟台分行等银行申领借记卡7张。 2012年12月19日,多纳持假护照到某银行日照分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多纳所持的护照有涂改痕迹,因不能确定该护照的真伪,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多纳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3年6月28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多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被告人是外国人,此案属于涉外案件,2013年7月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2条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规定,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要求指派有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多纳提供辩护。 2013年10月2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多纳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驱逐出境。 【律师说法】没骗银行一分钱,为何还犯罪了?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本案中,多纳使用伪造的护照办理银行信用卡,其虽然没有骗取银行一分钱的非法利益,但只要符合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管有没有取得非法利益,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梁作升介绍,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涉外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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