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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合同,环卫工身亡公司不想赔 |
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判赔30万元 | |
- 2013年1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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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20131221/A06/A06_1434.jpg) | 10月26日,第29个环卫工人节到来之际,日照市民上街体验当环卫工。 (资料片) 本报记者 李玉涛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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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的环卫工李华(化名)清晨工作时,被摩托车撞伤致死。保洁公司却说,因为没签过合同,李华不是自己的职工,拒绝对其赔偿。在法院调解下,保洁公司最后赔了李华家属30.3万元。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郭琦 王阳
去年12月的一个早上,39岁的李华在日照五莲清扫完马路,推着装有垃圾的小车准备去清倒时,被一辆摩托车(无证驾驶)撞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家人认为李华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导致死亡的,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华与为其发工资的保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环卫公司赔偿。 “受害人李华不是我们单位的职工,公司只是受主管部门委托代发环卫工人工资。”涉事保洁公司称,李华与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前几年,环卫处实行事企分离的改革,将企业剥离出去,独立运营,成立了城建有限公司。现在的环卫处属于环卫行业管理部门。”五莲县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城建公司下属的保洁公司自行负责人员招聘和工资发放,环卫处负责拨付保洁经费。 办案法官介绍,“环卫处将某段路的卫生外包给保洁公司,定期给公司钱,公司负责招聘环卫工并为其发工资。” 五莲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华自2012年2月起,在保洁公司从事马路卫生清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李华缴纳社会保险。 “有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办案法官说,李华与环卫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华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应算工伤,而保洁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用也应由保洁公司承担。法官还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近日,五莲法院主持调解该案,保洁公司赔偿李华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30.3万元。协议达成后,环卫公司按时支付了李华亲属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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