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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关口
  • 2013年1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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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慧多年上访,因为11岁的女儿被逼卖淫100多次,而嫖宿女儿的人一直未领刑。图为唐慧。(资料片)
  学界和舆论界争议多年的“嫖宿幼女罪”,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的一条答复,再次掀起波澜。
  自2010年起,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2013年7月30日,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回复孙晓梅,“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虽然争论还在持续,但来自社会各界的力量,已经把“嫖宿幼女罪”推向了存与废的关口。

  本报深度记者 刘德峰
实习生 张冠楠     

10年翻转的口径
  从此前的“调研”、“总结”和“研究”,到今年的“完全赞成”,正是最高法在答复孙晓梅建议中用词的变化,才让各界看到了变化的希望。

  “最高法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正在为2014年代表建议议案构思的孙晓梅说,她的主攻目标对准了全国人大法工委,争取推动其加快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步伐。
  12月7日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上,最高法7月30日对孙晓梅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答复被公开,最高法指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最高法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但嫖宿幼女罪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而废除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这一逻辑矛盾,更好地保护幼女名誉。
  基于此,最高法在答复最后表示,“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而在2003年初,最高法发布《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条批复当时在社会各界引发广泛争议。同年3月,法理学者朱苏力在《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一文中说,这一解释错在,不仅违背法理,而且违背保护14岁以下少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从实践上看,这一解释事实上有可能带来不可预的社会后果,有利于某些特殊群体的犯罪非法行为。”
  争议之下,2003年8月,该司法解释被暂停执行。可即便如此,此后曝光的公职人员性侵女童案,让民众对此类公职人员“恶行”的愤怒,一步步转移到“嫖宿幼女罪”的法条上。
  民间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越来越高。自2010年起,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开始持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
  从此前的“调研”、“总结”和“研究”,到今年的“完全赞成”,正是最高法在答复孙晓梅建议中用词的变化,才让各界看到了变化的希望。
  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对记者说,最高法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不废除嫖宿幼女罪,其同强奸罪的逻辑矛盾无法消除。而且,回复表明最高法已经研究透彻了,废除嫖宿幼女罪已有充分的理由,不需要再“研究”了。“最高法用了‘矛盾’、‘充分’、‘只有’等词语,表达了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决心。”
嫖宿幼女罪
本意为严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当年的单独定罪,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是5年,区别于强奸罪起刑点的3年。这个起刑点在刑法上较为少见,因为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嫖宿幼女”被单独定罪,是在1997年3月1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第二天,全国人大正式通过了会议提出的刑法修订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曾表示,直到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强奸定罪。
  参与1996年刑法修订工作的刑法学者高铭喧曾回忆,立法机关将此前“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的规定,直接移植进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则修改草稿及之后的一些稿本中,直至1996年12月中旬的草案,也仅有用语上的微调。从这个意义上,“嫖宿幼女罪”被单独定罪显得有些突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对此解释,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增设罪名,是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分析,当年的单独定罪,确有严惩嫖宿幼女行为的目的,所以起刑点是5年,区别于强奸罪起刑点的3年。周光权表示,这个起刑点在刑法上较为少见,因为连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都是3年。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教授舒洪水指出,当时修订刑法时,“下海潮”和“打工潮”刚刚兴起,大量劳动力短时间向南方沿海城市聚集。同时,一些家庭迫于生存压力而让孩子出外打工,这部分孩子尤以初中毕业生为多,一部分女孩为了更容易实现财富梦想,就开始从事性行业。
  舒洪水说,这些年龄不大的女孩和一些女学生的援交行为,给幼女贴上了“卖淫”标签。1997年新刑法的修订比较仓促,修订的初衷应该是为了保护这部分从事性工作的幼女,但没有意识到嫖宿幼女罪这项罪名存在严重的漏洞。
  舒洪水曾对媒体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幼女不再是外出打工妹的主流,但却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猎奇的目标,而该项法律并没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贵州习水11名女生被迫卖淫,其中3名未满14周岁。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间,福建市安溪发生性侵幼女事件,案发时5名女生未满14周岁。此后,四川宜宾、云南富源和陕西略阳等多地的性侵幼女案件也被曝光。
  这些案件因涉及公职人员而备受关注,量刑则引起公众质疑。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与之相比,强奸罪最高刑为死刑。因此,“为权贵强奸下一代专设的免死通道”,成为对“嫖宿幼女罪”的另一种解读。
  另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2948件,1999年3619件,2000年3081件,且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立法者和司法者
在存废上意见不一

  在最高法答复孙晓梅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已答复她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复到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尽管最高法的表态,以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已经把“嫖宿幼女罪”推向了一个存与废的关口。然而,要将嫖宿幼女罪彻底废除,也并非易事。
  据报道,2013年5月23日,在最高法答复孙晓梅之前,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已答复了她。
  在这份答复中,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复到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法工委认为,目前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有的人错误地认为只要给付钱财了,就是嫖宿,进而把引诱、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这种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也按照嫖宿幼女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引发群众非议的主要是这类案件。”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界限,并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
  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表示,对于代表提出的研讨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即使具备了立法修法的大气候,时机条件也都已成熟,但从立法层讨论到最终通过,也常常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在呼吁修法的同时,面对未修法状态下的现实问题,也不能搁置不理或者消极等待,而应该同时从解释论的立场灵活和实用地予以解决。
  2013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部主任牛凯对此评论说,这一司法解释已经将嫖宿幼女罪的定性空间压缩得很小了。
  实际上不管“嫖宿幼女罪”存废与否,社会各界关注这一话题的实质,在于怎样更好地保护幼女。未成年人保护专家佟丽华主张,对于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强奸罪定罪。刑法学专家屈学武则建议,另设一类“对幼儿的性侵犯罪”,这样既可以解决对幼男的平等保护问题,还可以设置保护幼男幼女的多个罪名,如猥亵幼儿罪、奸淫幼儿罪等。
  此外,牛凯还从性犯罪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角度提出,我国应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公力救济制度,“从而防止未成年受害者由于受到侵害而产生报复行为,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
  孙晓梅已对未来针对“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进展表示了信心。近日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她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会提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工作议程。而她要做的,是组织律师、学者围绕此问题进行讨论,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要求,为刑法第九次修改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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