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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可办行政许可了 |
自明年7月1日起,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
- 2013年1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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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3日讯(记者 蒋慧晨 通讯员 人社劳) 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自2014年7月1日起,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近日,记者了解到,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开始办理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审批。 据介绍,烟台市直及所辖区内的许可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县市内的许可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向有许可管辖权的许可机关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公司在人社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而且申请行政许可的标准变得更高、更严格,可以说每一条标准都是一条‘硬杠杠’,必将对全市的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一次‘大洗牌’。”烟台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同时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明确界定以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对劳务派遣单位高标准、严要求的审批标准,都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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