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有本市居住证、在市区内无住房;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性单位或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在编或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本报12月23日讯(记者 李玉涛) 记者从日照市住房办获悉,日前,《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中,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有了明确规定。同时,日照或将不再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据了解,《办法》规定,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日照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保障工作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在商品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房中配建、相对集中建设、回购社会闲置的各类住房、公寓等多种方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整体项目中应当同期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 除了政府新建和配建公租房外,也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园区,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园区或者企业职工出租,只租不售,多余房源由政府回购或者出租给其他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 《办法》规定,今后日照城市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方式,解决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 想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城市中等偏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日照市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平均年龄28周岁以上,包括单身、单亲家庭;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线以下;无房或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具有本市居住证、在市区内无住房;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行政事业性单位或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在编或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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