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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纠纷 保险公司上诉多 |
法院:保险公司有些条款与法规冲突,他们希望通过上诉减损 | |
- 2013年12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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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12月23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谭明娜 钱幸) 23日,记者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013年共审结184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同比增长48.39%。其中,仅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就有95件,比例高达51.63%。据了解,内部推卸责任、赔偿标准与法规冲突、上诉成本低等是保险公司上诉多的主因。 交通纠纷上诉案件 保险公司占一半多 近日,泰安一男子驾驶轿车在灵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在路口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主腿部受伤。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过处理后认定男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电动车主无责任。 因为男子的轿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审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而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则由男子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以赔偿数额过高、一些费用不应支持等理由上诉至中院。经过二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根据协议进行赔偿。 23日,记者从泰安中院获悉,该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013年全年收案167件,同比增长21.89%,结案184件,同比增长48.39%。其中,二审中保险公司上诉案件较多,今年审结的184件二审案件中,仅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就有95件,比例高达51.63%。 频频上诉想为减损 也有的想避免担责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二审保险公司上诉多一直是个难点问题。”泰安中院的法官介绍,保险公司上诉多的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保险公司内部考评机制存在部门利益,为避免个人担责,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于推脱责任的考虑提起上诉。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保险责任的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问题有自己公司内部标准,对于一审不同于他们观点的判决,往往提起上诉。 “即便已经多次得到同样的判决结果,同类型案件,保险公司也会在上级的统一部署下提起上诉。目前,一般案件上诉成本较低,部分保险公司希望通过二审调解达到减损的目的,这也是一方面的原因。”法官说。 据了解,考虑到此类案件受害方多是社会弱势人群,常常或伤或亡,泰安中院采取与交警联动的方式,及时调查、取证,保证案件事实清楚。同时,加强对于保险公司的调解工作,针对保险公司上诉多的问题,及时与本地保险公司沟通,对外地的保险公司,推广电话调解、短信调解等方式,同时通过同类型案件相同裁判结果的倒逼,督促其内部建立合理的考评机制。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按照最高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我们把商业险纳入纠纷中调解处理,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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