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单县12月24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田源) 近日,单县法院审结一起某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准许对欠该银行贷款的某公司抵押资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银行对变现后款项在所主张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这是今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菏泽市首例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纠纷。 2009年12月24日,单县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公司采用分期分批提取和分期分批还款的方式,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9000万元,借款按月结息,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双方进一步约定:如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等。之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2012年11月20日,公司未依照合同分期还款的约定偿还到期借款3000万元。7月25日,银行诉至单县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法院依照《物权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对公司抵押资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现,银行对变现后款项在所主张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小知识:何为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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