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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第二天出事故遭拒赔 |
保险公司称还差两天才生效,法院判决签合同当日生效 | |
- 2013年1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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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郑淑梅) 买完保险刚注册2天就出事故,保险公司以注册后第4天才生效为由不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2万余元。 今年2月10日,五莲某村36岁的张猛(化名)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用100元购买了一份卡式电子保单,保险期限为一年。案中所涉卡式电子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1年,自注册后T+4日零时起,至T+369日二十四时止。T指的是注册时间。“实际上指保险合同注册后第4天的零点生效,注册后第369天的24时终止。”办案法官介绍。 2月12日,张猛在家里搬石头时,手指被意外挤伤,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2万余元。张猛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未在保险期限内为由拒赔。8月,张猛无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应是注册后的第四天零时,即2月14日才生效,张猛受伤时间不在保险期间,所以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五莲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条、第17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原告于2月10日投保,被告同意承保并收取保费,保险合同成立。被告仅凭保险卡上载明的保险生效时间自注册后第四日零时起,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投保时将保险卡上的该格式条款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成立。即保险合同于2月10日起生效,原告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 近日,五莲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保险金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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