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5日讯(记者 蒋慧晨 通讯员 包锡蕾) 合同到期,如果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人或许直接就离开了。20日,福山区仲裁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支持职工向企业索要经济补偿金。这是咋回事呢? 王梅和张君(化名)在福山区一家企业工作了四年,今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给职工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王梅和张君向该企业索要经济补偿金,企业答复是‘劳动合同到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福山区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说,福山区仲裁院2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支持了职工的申诉请求。 工作人员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职工想续订合同,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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