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最终走向消亡,是社会进步的结果,提供给我们一个普遍性的启示则是:与人一样,国家法治的肌体,也需要经常洗洗澡、治治病。如果说当年“收容遣送办法”因孙志刚事件而废止、旧拆迁条例因各种强拆事件而终结,那么此次通过法定途径废止劳教制度,则更接近于主动的清理,意味着公民自由权利再一次得到伸张,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再一次得到维护。 法治首先乃良法之治。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根本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的有效实施,要求其他法律法规与宪法相违背时,能够得到快速而果断的制止和追究。对此,我国宪法将“监督宪法的实施”职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使其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从这个角度看,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废止劳教制度,正可感受到宪法实施的脉动。 在法治的长征中,当我们若干年后回望劳教制度的废止时,或许能够清晰感受到这一时刻的历史性意义。废除劳教清除的不仅仅是违宪的旧规范,清洁的也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肌体健康;在更大的意义上,它见证了制度文明进步的力量,折射出上下互动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共识。(摘自《人民日报》,作者傅达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