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2日讯(通讯员 孟晓清 王海红 记者 王茂林) 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部门研究出台了《山东省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根据该办法,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支出,包括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生态修复及保护支出,海洋管控和服务能力建设支出,海域使用管理相关支出及省级确定的其他支出等具体支出内容都纳入了海域使用金支出范围。海域使用金按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以收定支、跟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按照管理权限及级次,编入部门预算在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省级海域使用金支出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两部分,其中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区域优先发展规划及扶持政策要求,对重点区域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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