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日讯(通讯员 宫庆高 记者 李运恒) 近日,滨州市出台了《滨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本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按照代建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全市将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实行代建制。 受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推行工作的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评审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和比例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直接拨付。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时,可以按照节余资金10%—3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进行奖励。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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