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1月12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霍保东) 12日,记者从菏泽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市政府印发了《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办法启动实施后,将惠及菏泽约25万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该政策实施意味着菏泽除了参加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外,菏泽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如私立医院、私立学校、律师事务所等都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职工个人及已退休人员不需缴费。”菏泽市人社局医保处工作人员表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实施后,加上2008年10月1日启动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一个覆盖所有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相比,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只包括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两项费用,不包括生育津贴。 参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标准是:剖宫产4500元,难产2500元,顺产2200元。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产前检查支付标准一次性500元,检查项目主要包括B超、胎儿监护、妊娠检查等。治疗生育并发症和合并症,实行分段计算、按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为:30000元以内,按85%支付;30001元-50000元,按90%支付,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办法实施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材料,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此外,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生育之前,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医疗保险手册》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到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并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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