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泰安市近日出台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民办学校将享多项税收优惠,民办学校师生待遇也将大幅度提高。
>>民办学校水电与公办学校同价 根据意见,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办学,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教育的办学模式。 鼓励优质公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支持民办学校办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相关规定投资参与建设配套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和学前教育机构。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投资建校、政府支持师资、收费保障运转、部门协调监管、资产学校所有”的民办教育发展体制。 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价。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再就业教育、各类职业技能、妇女素质提升等培训项目交由有资质的民办学校完成,提高社会管理效能。 >>每年选派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 在民办学校师生待遇方面,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统一进行人事代理,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进行统一人事代理的民办学校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的,其在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期间的工龄、教龄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学生可自主选择在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为提升民办教育师资水平,将制定为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提供师资扶持的政策措施,每年选派公办教师到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任教,改善民办学校师资结构。将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全市教师培训体系,由地方财政负担民办学校师资培训费用,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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