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16日讯(通讯员 杨名峰 王淑娟 见习记者 杨擎) 近日,济阳居民李大爷捡到了一个装有4000元的钱包,后被人诉至济阳县人民法院,称其将钱包据为己有。经过济阳县人民法院回河法庭调解,李大爷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对,将钱包返还给失主。 2013年12月12日,李大爷在家门口捡到一个钱包,里面装有4000元现金及银行卡。当时就有一张姓男子称丢了钱包,李大爷承认捡了,但称对方没证据,拒绝返还。 在两人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张先生报了警,民警为两人分别作了笔录,李大爷承诺三日内返还。但三日后又反悔,张先生将其告上法庭。济阳县人民法院回河法庭受理了此起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承办法官王莹在开庭前对两人进行了调解工作。李大爷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张先生认为李大爷的行为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两人互不相让。 法官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让李大爷明白拾钱者为何有义务返还失主,调解从早上八点一直持续到中午十二点,李大爷终于明白自己捡拾钱包并据为己有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当场打电话让其家人送还四千元。 双方达成谅解,张先生取出500元表示对李大爷的酬谢,被李大爷谢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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