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1月19日讯(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关祥国) 19日,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月17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朱恒朋执行死刑。 据悉,1999年6月20日傍晚,朱恒朋在本村河里拉沙时,同村村民王某认为沙场是自家承包的,遂予以阻止,两人发生争吵、厮打。当日21时许,王某及其丈夫朱恒银携木棍到朱恒朋家理论,朱恒朋家人将院门锁上,双方在院中发生打斗。朱恒银之子朱国栋(13岁)见状翻墙入院。打斗中,朱恒朋持刀将朱恒银、朱国栋捅死。作案后朱恒朋长期在逃。2010年1月13日在新疆鄯善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恒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遂依法判处朱恒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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