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桥墩 致残乘车人
驾驶人未尽到安全义务负全责,赔偿受害人12万余元
2014年02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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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0日讯(记者 朱伟健 通讯员 魏金泉)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单方事故,造成乘车人受伤,驾驶员应负全部责任,应全额赔偿乘车人的损失。近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2013年9月份,王某乘坐于某驾驶的轿车,行驶到无棣县境内某交叉口时,于某驾驶的车辆撞到了路边的水泥桩上,致使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十余天病情不见好转,后又转入某市医院住院治疗近20天。
  住院期间,王某共支付医疗费29459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17019元,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致日常生活能力受限。于某为王某垫付医疗费2000元,表示对王某的剩余损失不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将于某诉讼至县人民法院。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驾驶的轿车撞至公路限宽石墩上,造成乘坐该车的王某受伤,事实清楚,被告于某未尽到安全义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于某称是在车行驶过程中原告抓其手才造成的本案事故,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于某对本次事故给原告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县法院判决于某赔偿王某医药费、护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438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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