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遇蹊跷车祸,引发一场理赔官司
被自己乘坐的车撞死能否获赔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泰安2月17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石兆慧) 男子乘坐朋友的车出行,在高速上不慎被甩出车外,并被该车撞伤致死,保险公司以本车人员的伤亡不属于本车交强险为由拒绝赔付。近日,经法院审判,保险公司被判赔付死者12万元。
  2013年4月,田某驾驶轿车在荣潍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方向失控,车辆撞向右侧路沟沿后翻转。  车内乘车人刘某被甩出车外后,与该车辆发生碰撞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田某及车上另一成员王某受伤,车辆损坏。
  潍坊市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田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刘某、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刘某的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将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泰山区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本车人员伤亡,不属于本车的交强险赔付.
  法院认定刘某为甩出车外后与本车碰撞致死缺乏证据,因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刘某仍是“车上人员”。
  因此,要求驳回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受害人刘某在发生事故前系事故车辆的乘客,因驾驶人操作不当、车辆方向失控,被甩出车外与事故车辆发生碰撞死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规定,刘某虽乘坐田某的车辆,但致其死亡的事故发生时,刘某已置身肇事车辆之外,不属于本车人员,应适用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为此,法官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刘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共计12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泰安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