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5人被判拘役
博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同时被处罚金3000-5000元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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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7日讯(记者 罗旭君 王亚男) 17日11时,博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公判大会。大会对5名被告做出宣判,5人均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3000-5000元。
  被告人张某今年二十出头,对醉酒驾驶造成的伤害,他表示非常后悔。据公安人员介绍,2013年8月20日,有人报案称在柳荫村南头一辆摩托车撞伤三名行人,受伤严重。接到报警后,博山区大队指挥中心通知事故处理科值班民警出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到淄博市第一医院急诊抢救室找到了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并对张某抽血。张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6mg\ml,属醉酒驾驶。张某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博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其他4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张某相似,都是醉酒驾驶摩托车并发生了事故。经过法院判决,5人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三到五个月拘役,处罚金3000-5000元不等。
  公交车司机刘某说:“这次来听公审给我很大触动,让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以后一定要提醒身边的亲戚朋友,骑摩托车也不能酒后驾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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