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居民信息私吞家电补贴
共计两万余元,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4年02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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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2月17日讯(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王敏) 峄城区峨山某家电销售部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某,在受峄城区财政局委托从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工作过程中,利用审核农民身份信息、代办申领并垫付补贴款的职务便利,盗用18名农民身份信息并虚构销售家电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23044.64元。目前该案已审结,王某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辩护人孟某辩称,财政局同被告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是民事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被告人构成自首,且已经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张继乾、王茂光、王善进等18人证言,户籍证明、加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协议书、记帐凭证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接受峄城区财政局委托,在从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兑付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23044.64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件、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本院不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案发后赃款已全退还,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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