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一进酒店,身价至少翻一番
济宁市消协:禁止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行为违反新消法
2014年0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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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酒店将加收服务费的提示牌放在收款台上。 本报记者 高雯 摄
     刚买的商品就出了问题、酒店内遭遇禁带酒水……日常生活中,市民消费时难免遇上这类烦心事。距“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本报推出“天天3·15”系列报道,公开征集消费维权线索,为消费者普及维权知识,倾听消费者的心声,协助解决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媒体时称,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18日,记者随机探访城区二十余家酒店发现,大部分酒店允许自带白酒、红酒,但要加收20至40元的房间服务费,而果汁等饮料则一律禁止自带。
  18日,市民张先生老家来了几位亲戚,于是在琵琶山路上一家鱼馆订了包间,带了两瓶白酒和一瓶红酒到酒店后,却被告知不允许自带酒水。
  “柜台一侧写着谢绝自带酒水的字样,但是我们的酒已经带来了,协商之后酒店同意使用,但是要收30元服务费。”张先生告诉记者,亲戚中还有两个小孩,原本想在旁边的超市买些果汁,但饭店工作人员说饮料不允许自带。“1L的汇源果汁超市才卖14元,酒店里标价28元,直接翻了一番。” 
  记者随机走访了城区二十余家酒店,发现几乎所有的酒店都不允许自带饮料和啤酒,人均消费50元左右的酒店多数允许自带白酒、红酒,而人均消费80元左右的酒店虽然也允许自带白酒、红酒,但需要收取20至40元的开瓶服务费。采访中记者还发现,多数酒店提供的200ml盒装的果汁、酸奶等饮料,价格多在每盒28元上下,超市中很难找到相同的产品,但相同厂家的1L盒装果汁超市标价为14元,价格、含量差距明显。
  “饮料毕竟使用的不多,酒水已经允许自带,我们总要在别的地方找点利润。”江南春美食城内一家酒店经理坦言,饮料进了饭店,身价翻了至少一倍,但受限于使用量,并没有太多利润。另外,自带酒水产生的20元包间费是给房间服务员的服务费,酒店并不分成。“这是行业内默认的规定,几乎所有的酒店都是这样,菜品利润太低,单靠这些根本支付不了工人的服务工资。”
新消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
  记者了解到,去年10月份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最低消费、收取开瓶费等都属于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属于一种行业垄断。”济宁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刘德山说,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做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先与店家协商和解,和解不成可向消协或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市民遭遇霸王条款,不应忍气吞声,要积极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刘德山告诉记者,除了餐饮行业,通讯、保险等其它许多行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霸王条款,在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之前,接到市民投诉后他们只能进行简单的调解。“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后,我们在处理这类投诉时更加有法可依,消费者的权利也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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