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敌敌畏”毒死了61箱蜜蜂
钢城区一男子与养蜂人闹矛盾毒死蜜蜂,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年0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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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7日讯(记者 程凌润) 2012年6月,钢城区辛庄镇村民姚某与另外一名养蜂人在选择养蜂地点上产生了矛盾,就购买“敌敌畏”毒死对方的61箱蜜蜂。2月17日,记者获悉,姚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2年6月份,姚某与刘某某相继从江苏省灌云县来到莱芜市钢城区辛庄镇养蜂,因选择养蜂地点产生矛盾,遂怀恨在心。6月27日下午,姚某从沂源县南麻镇邮政储蓄三农服务站购买“敌敌畏”农药两瓶和浇花壶一个。
  当晚,姚某将两瓶“敌敌畏”农药装入购买的喷雾器中,后窜至钢城区辛庄镇北宝台村359省道路段南侧刘某某养蜂处,将农药喷洒至刘某某的蜂箱内,致使61箱蜜蜂中毒死亡。经鉴定损失价值36600元。2012年8月3日,姚某到莱芜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投案自首。同年8月15日赔偿刘某某损失7万元,与刘某某达成谅解协议,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钢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姚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法律链接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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