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地方立法权已行使20余年
2014年0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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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7月25日,国务院批准淄博市为“较大的市”,从此淄博拥有了地方立法权。1993年9月1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标志着淄博地方立法权的正式行使。
  截至2013年9月,历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65件,修改20件,废止10件。
  省内目前有3个市拥有地方立法权,除淄博外还有济南和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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