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接待了谁”应充分公开
2014年02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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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申亮表示,《办法》规定省级“三公”经费“坚持总量控制”,改变了以往三公经费分散、难以统计的弊端。
  “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为规范三公支出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预算没有安排的不能支出,禁止了三公经费的滥用。《办法》规定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应当分别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这样能够看出三公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便于对三公经费规模的控制。
  就“三公”经费的使用来说,申亮认为,《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压缩财政拨款中的“三公”支出规模,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或负增长。把三公经费在全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监督,没有充分的理由,三公经费很难反弹。
  省政协委员、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华建议,“三公”经费公开的范围和内容需要扩大一些,科目的编制还需要细化。他以公务接待为例,建议“接待了谁、谁接待的、发生了哪些具体费用都要明细”,畅通公众监督的渠道。
  山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潘明星说,《办法》要求,“三公”经费列入单项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支出,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示、反映,据实编制部门决算并保持预决算口径一致,省直各部门在本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三公”经费,这对于三公经费管理来说,实际上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流程。
       本报记者 王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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