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免费搭车就须保障安全
2014年02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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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法院法官徐国安说,“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并不能以无偿搭乘者免费搭车,就不负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徐国安解释,无偿搭乘双方形成的也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搭乘者提出免费搭乘后,机动车驾驶人有权作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一旦同意搭乘者免费搭乘后,就有在运输过程中保障免费搭车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就本案来讲,王明既然同意来强免费搭车,就必须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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