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状告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没那么难了
网络大V,转发广告小心了
2014年02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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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被央视2007年“3·15”晚会曝光为广告夸大宣传,郭德纲因代言该产品被北京一市民告上法庭。
     新《消法》提出,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林媛媛 实习生 万汶柳                                           
□解读专家: 山东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厚超
如何判定名人代言 广告涉及虚假?
  对消费者来说,维权第一步是判定名人代言的产品广告是否虚假。什么样的广告算虚假广告?

  李厚超:虚假广告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宣传的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二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联想。因为广告产品性质不同,消费者判定广告虚假依据差别也很大。目前,多数消费者只有在受到严重伤害时才会维权,主要原因是取证难。新《消法》中另一条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实施后,举证难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

明星在虚假广告中 起多大作用?
  济南市民小李的母亲血压一直高,长年服药。去年,小李母亲看了一个电视广告后,非要买一台五千多元的降压仪。小李说,生产降压仪的厂家请了一个妈妈很喜欢的主持人代言,“我妈妈认为,这位主持人人品非常好,代言的产品一定可信。”小李认为,名人拿了高额代言费后,理应承担责任,这样在为产品代言时才会更谨慎。

  李厚超:其实新《消法》之所以规定代言人担责,也是考虑到名人对于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影响力。至于有多大影响力,这个很难判定,法院一般会根据消费者受侵权程度以及产品质量情况确定赔偿力度。
网络大V发虚假广告是否担责?
  网络大V利用微博平台,夸赞某家销售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等比比皆是。
  有业内人士称有些大V转发一条产品推广微博,要价超过30万元。
  将于3月15日与新《消法》同时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给消费者产生误解。

  李厚超:上述这条规定确定了网络大V在自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属于广告,而转发或者评论的名人自然就具备了产品的代言人性质。
  在这种界定下,如果网络信息涉及虚假,消费者同样可以申请维权。
消费者可否分别向厂家和代言人维权?
  很多消费者提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实施后,那遭受侵权后是不是可以向厂家和名人同时维权?

  李厚超:因为消费者被侵权是一个行为,只能要求一次维权。消费者可以选择把厂家作为被告,也可以把厂家和代言人共同作为被告。按照新《消法》代言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所以不建议把代言人作为单独被告。
  如代言人在签订代言合同时,已经确定产品具备所有的法律资质,而后来产品却查出了质量问题,那么代言人可能并不会承担责任。
  相反,如果名人代言了一款三无产品,承担责任就是必然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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