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没有核实名下房产就认购
无力承担首付违约起纠纷
2014年02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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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9日讯(记者 贺莹莹) 因原来单位宿舍的房产证被单位收回,市民冯女士误认为名下没有房产,以缴纳30%首付款的形式认购了一套新房,没成想开具相关手续的时候,被告知名下已有一套房子,需要缴纳60%的首付款。为此冯女士想要退房,但需要交10%的违约金,这让冯女士犯了难。
  近日,冯女士在运河经济开发区选中一套价值42万余元的新房,并提出了按揭贷款的要求。售楼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开具无房证明前提下,可以以缴纳30%首付款的形式认购新房。随后她便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中显示,冯女士丈夫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登记。冯女士原来住在丈夫单位宿舍,后由于宿舍调换,冯女士一家搬出后,房产证已被单位收回,目前冯女士一家居住的这套房子没有房产证,冯女士就误认为自己丈夫名下没有房产登记。
  冯女士一家无力承担60%的首付款,但如果买方违约,就需要支付10%的违约金。冯女士认为,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之前,售楼处销售人员应该要求她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售楼处销售人员造成了失误,退房产生的违约金也就不应由自己承担。
  随后,记者来到了售楼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客户,他们无法真实确认客户名下到底有几套房产。同时,购房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首付金额也是依据客户提供的情况估算出来的。一般要求贷款的先去开无房证明,由于无房证明需要一周的时间拿出来,她着急去提取公积金,所以就提前签定了合同。
  记者咨询了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的崔律师,“在这个纠纷当中,双方都有过错。作为买方应该对自己名下的房产有一个明确的判断,在不明确的情况下应该到有关部门查询。卖方在这个过程中也有过错,有诱导销售的这个嫌疑。”崔律师告诉记者,售楼处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为冯女士办理退房手续,并不收任何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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