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
2014年0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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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2013年10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餐馆会“禁止客人自带酒水”、“收取包间最低消费”,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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