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应该返还财物吗
2014年02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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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胡某与丈夫李某2000年结婚,夫妻二人收入都很高,家庭生活富裕且安定。后李某在网上认识了年轻貌美的张某,并与其同居,生下一个儿子。后因张某脾气暴躁,李某想分手,张某向其索要大额分手费,其中包括一套房子(已支付首付款40万元,双方协议余款由李某承担),房产证登记在张某名下,经济补偿20万元,李某之前为张某所购买的珠宝、首饰全部归张某。后胡某得知丈夫的出轨行为,想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各项款项,问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胡某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在该案件中,丈夫李某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内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话,因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该案中,李某为张某购置房产、珠宝,给予经济补偿,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该得到胡某的同意,在没有胡某同意的情况下,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构成不当得利,胡某作为财产所有人有权要求张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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