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部门下发通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未办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
2014年02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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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5日讯(记者 张汝树 王亚男)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25日,淄博市住建部门下发通知,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通知规定,在淄博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开工前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施工、监理单位不得进场施工、监理。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按《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暂行)》,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招投标、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
  通知还提到,要建立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日常市场检查制度,推行“网格化”监管,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查处。严肃查处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要坚决依法查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对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取消企业和个人的年度评先创优资格,施工单位一年内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和资质增项申请,进淄施工单位将违法行为通报其资质许可机关、暂停在淄一个月工程投标资格。对一年内两次无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要审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进淄施工单位不得再承接新的工程业务,现有工程竣工后清出淄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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