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婚姻可以宣布无效吗
2014年0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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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先生咨询:我的妻子李某和前夫马某结婚十年后,马某于1997年不幸染病身亡。1997年底,我经人介绍和李某认识,不久后我们俩人相爱,并于1998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现在我们之间的感情越来越不好,请问我们没有登记,我能够要求法院宣布我俩婚姻无效吗?
  李荣凯主任解答:法院不能宣告你与李某的婚姻无效。从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实行婚姻登记制,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为最终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登记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送达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从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是宣告婚姻无效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才可以宣告婚姻无效。本案中你们一直没有婚姻登记,所以法院是不能对二人宣告婚姻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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