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山寨”公司卖了他人的轮船
2014年02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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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常洪波 张岩) 不是自己的财物,竟然当成自己的卖,还跟对方签下合同,接受了预付款,之后拿着人家付的10万元钱逃跑。日前,烟台芝罘区检察院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合同诈骗罪的抗诉意见,更改了判决。
  陈某在2005年成立公司时缺乏注册资金,向其他公司借了500万元,骗取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然后用验资报告欺骗工商局为公司登记注册。2007年,陈某擅自将公司财物为个人借款做抵押,后因没钱还债,抵押物被当成借款抵押给了借款人,单位损失210万元。
  期间,陈某对外谎称跟某公司合作成立旅游度假公司,对方用公司的轮船参股。今后,该轮船就是自己的财物,但实际上公司并没成立。陈某在无任何资金投入的基础上,通过虚假的验资报告骗取的工商登记,成立了虚假的度假公司。
  两个公司只是名称相同,陈某明知自己的公司是“山寨版”,却拿了一张无效合同,向李某谎称轮船属于自己度假公司的财产,骗取李某的信任,李某跟他签订了购买合同,并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陈某明知自己无权处分的轮船,却瞒着李某,也瞒着某公司自己将轮船卖出的事实。
  芝罘区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陈某所代表的公司的确是和轮船所属公司签订过合同成立一家新公司,但实际上双方谁都没出资,这家公司并没成立,双方也没履行合同,轮船仍是原单位的资产。陈某明知道自己无权处置轮船,却仍然拿着无效的合同骗取对方信任,并把预付款非法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院意见,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并采纳了检察院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抗诉意见。最终,陈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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