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及时过户遭法院查封
一男子无奈将惹祸朋友告上法庭争回所有权
2014年02月2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晓 宋怡
自己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以朋友名义贷款买了辆私家车,遂将车子登记在朋友名下两年没过户。结果朋友撞了人,自己的车子被法院查封。车辆拥有人不得不将朋友告上法院,法院才解除查封。
2012年,赵峰(化名)想买一辆私家车,曾到某银行申请过贷款,但因自己之前曾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能得到银行准许。为尽快入手新座驾,赵峰以好友王伟(化名)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办理了购车手续,车子随后登记在了王伟的名下。
“老朋友几十年了,车又在咱自个儿手里,办啥过户?多麻烦!”当妻子劝赵峰办理过户手续时,赵峰这样说。车子在赵峰手里,车主登记的是王伟,这样的状态持续了两年倒也相安无事。不凑巧的是,2013年底,王伟因一起交通事故撞了人,被告到东港法院,对方得知王伟名下有辆车时,便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这辆车不是别人的,正是赵峰两年前购买且未过户的车。
眼瞅着2014年春节马上就到了,用车的次数也多了起来,要是车子办不好年检,赵峰怎么都觉得出门不踏实。无奈之下,他只得向东港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复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车辆的查封。法官审查发现,车辆的确登记在王伟名下,且交通事故的原告也确实以为车就是王伟的。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将登记在王伟名下的机动车查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唯有赵峰拿出诸如法院生效判决这样的强有力证据,证明被查封车辆确实归自己所有,法院才能据此解除对车辆的查封。
无奈之下,赵峰将王伟告上法院,王伟也承认车子实际就是赵峰的,案件得以顺利审结。2014年1月24日,东港法院作出复议裁定,车子主人就是赵峰。
至此,赵峰被查封的车子终于解封,车子顺利办上了年检。但经过这一番折腾,赵峰不仅搭上了时间和精力,与朋友的友谊也不如往常。因为两年前的“怕麻烦”,却在两年后给自己惹了个“大麻烦”,实在得不偿失。
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汽车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虽不以登记作为发生效力的依据,但是登记却具有对抗第三人和法院保全行为、执行行为的效力。基于该规定,若在购置完车辆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很有可能会产生很多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麻烦事儿”。
“若从他人处购买二手车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导致自己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及时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避免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办案法官提醒。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