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货车被查多种处罚等着他
2014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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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钟建军 通讯员 纪建波 孙菁) 2日下午,招远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驾警车巡逻至阜山镇九曲小市场时,发现一蓝色重型自卸货车,沿着一条无名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因怀疑该车有超载行为,交警便示意司机靠边停车。货车司机下车时满脸通红,还有很浓的酒精气味,并称没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民警将该司机带到市交警大队核实身份,并对他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查,为每百毫升血液含酒精30毫克,达到酒后驾驶标准。同时,由于货车行驶证显示车辆为营运性质,于某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驾驶员因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要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而因为于某未带驾驶证、行驶证,超载100%、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等违法行为,还要接受2600元的罚款。
  面对这一系列的处罚,司机于某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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