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高档每月为1500元
2014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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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日讯(记者 秦昕)3日,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了解到,从2014年3月1日起,潍坊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高档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1500元,较去年提高120元。
  记者获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我省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元、1350元、1200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13.5元、12元。
  潍坊市执行其中两档最低工资标准: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档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5元。此最低工资标准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与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潍坊市今年执行第一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20元;执行第二档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30元。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在解读相关政策时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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