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2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
2014年03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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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日讯(记者 李榕 通讯员 牟永来 袁梦言) 日前,德州市人社局发布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德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80元调整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元。
  我省自2014年3月份起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为3档,其中德州市月最低工资为1200元,最低小时工资为12元。此前,德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
  “每个月1200元或者每个小时12元,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至少是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德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介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如果用人单位需要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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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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