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垫付医药费索要时竟遭拒
法院判决,员工偿还老板所垫付的相关费用
2014年03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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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李利华 潘辉 郑烨  
  刘强是陈超的雇员,因在工作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期间陈超主动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在刘强被鉴定为工伤并得到相关赔偿之后,陈超想要回垫付的医药费时却遭到刘强的拒绝,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
员工受伤住院后—— 老板好心为其垫付医药费
  陈超是东昌府区人,自己成立了一家交通设施安装维修部,维修部成立后,为了预防职工在工作时受伤,陈超以自己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单位,所有员工在东昌府区劳动保险事业处参加了工伤保险。
  1月29日上午,陈超像往常一样带领员工到济聊馆高速公路上维修护栏,在上午10点左右,刘强在维修护栏时被一辆在高速上行驶的汽车撞倒,当时陈超就立刻拨打120。因为这次事故,刘强住院422天,因为是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肇事者又逃逸,陈超鉴于刘强家庭困难就为其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208234.13元,生活费13000元,支付其工资19200元,共计238934.13元。
  在发生事故之前,陈超已为刘强购买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陈超积极为刘强申报工伤,后经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刘强与交通事故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者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305000元。
拿到肇事者赔偿金后—— 竟拒绝偿还老板垫付费用
  陈超在刘强的工伤认定下来之后,带着其为刘强支付的医药费等单据到人社局工伤保险科领取费用,但此时,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陈超,刘强已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赔偿,故不能再从基金中获得赔偿。陈超找到刘强,想要回自己先前帮其垫付的费用,此时却遭到刘强的拒绝。
  刘强表示,陈超不是为他垫付的相关款项。他是陈超的员工,在劳动中突然被车辆撞伤,在被认定为工伤且涉案人逃逸的情况下,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但是,陈超未要求其先行支付,而是替工伤保险机构垫付了医疗费。自己出院后,工伤保险基金仍依法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基金又没有先行支付的情况下,没有法律规定让工伤的职工自行承担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仲裁委>> 判决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等
  面对刘强的辩护,陈超据理力争道,刘强受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具有支付义务的一是肇事方,二是工伤保险事业处。他不是侵权人,且已为刘强参加了工伤保险,所以没有义务再为刘强支付治疗费用,但他在刘强受伤后积极的为其垫付治疗费用,没有耽误治疗,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刘强出院后,他持着为刘强垫付的治疗费用等收据到参保处主张权利,保险经办机构调查得知,刘强已收到了侵权人的300000元的赔偿,该赔偿款是治疗费用,因为刘强的治疗费用不能得到双倍赔偿,故保险经办机构对陈超为刘强所垫付的相关费用不再支付。陈超认为所垫付的治疗费用,刘强应属不正当得利,要求刘强返还。
  协商无果,两人到东昌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陈超支付刘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等共计37742.28元并为刘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医疗保险,驳回刘强要求陈超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和工伤鉴定前工资的要求。
法院>> 雇员归还雇主所垫付费用
  在仲裁结果出来之后,陈超不服,将刘强起诉到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东昌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刘强已收取第三人(侵权人)支付的各项赔偿款共计305000元,至此工伤保险基金即不再负有支付刘强的相关费用的义务。陈超已为刘强投保了工伤保险,对刘强享有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损失部分亦不负有赔偿的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陈超为刘强垫付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刘强获得的肇事者的赔偿款中应包含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费)及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刘强不应重复获得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费)的赔偿款,故刘强对陈超所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应予以返还。陈超支付给刘强的工资19200元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陈超支付,刘强对此款不应返还。
  最后,东昌府区法院判决刘强返还陈超垫付医疗费208234.13元、支付的生活费13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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