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布各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
枣庄月工资最低档调至1200元
2014年03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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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3月5日讯(记者 杨兵三) 近日,山东省发布《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及《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枣庄市中区、滕州月最低标准为1350元,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
  3日,山东省公布各区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枣庄市中区和滕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枣庄的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2013年,枣庄最低工资标准为:市中区、滕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滕州市、市中区12.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1元。
  另外,山东省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根据2013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86元(估算数)为基数,确定了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以2013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386元(估算数)为基数,确定了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1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20%。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4%。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困难、效益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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