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酿车祸,女童遭毁容
法院:被告赔偿受伤女童10658.13元
2014年03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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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3月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李利华 潘辉 张富友) 因为闯红灯,一辆汽车和一辆三轮车相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三轮车上的两名孩子受伤严重,尤其是三轮车上的两岁女童伤势严重。
  2013年7月24日凌晨3时,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和东昌路路口,一辆汽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最为严重的是电动三轮车上坐着两个孩子,一个2岁,一个4岁,2岁女童受伤最为严重,受伤后被送往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诊断为头部外伤、皮肤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支付医疗费5018.13元,并经受伤女童的父亲申请,委托聊城某鉴定所对受伤女童的整容费用进行评定,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表明,受伤女童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左面部皮肤裂伤,目前左面部疤痕形成,整容费用需3600元。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市区交通事故处理中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经询问,双方司机均陈述自己未闯红灯、没有找到目击证人、现场无交通警察指挥,有监控录像资料但无法辨清红绿灯,认为该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于是受伤女童之父把肇事汽车驾驶员告上法庭。但在庭审中,被告肇事司机主动认可自己闯红灯,女童之父、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均陈述被告肇事司机闯红灯。
  东昌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俩车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赔偿受伤女童及其父等各类费用共计10658.13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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